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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教职工假事制度(修订)

来源: 作者:rsxxgk发布时间:2016-05-16

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教职工假事制度

(修订)

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政策规定,为使劳动纪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、制度化,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,在原《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教职工假事制度(试行)》的基础上,特修订本制度。

一、病假

(一)本人因病治疗和休养的, 1天内可口头请假,超过1天须书面请假并递交医院开具的病假条或其它证明材料。

(二)未能事先递交假条的,需先口头或电话履行请假手续,并在复工的2天内补办手续。

(三)凡弄虚作假,开假证明病休的,或复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手续的,均按旷工处理。

(四)工资待遇:

1.当月病假累计10天以内的,工资(含生活补贴,下同)照发;超过10天的,按“[(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基础绩效+生活补贴/ 30天*超过天数]扣应发工资。

2.病假超过1个月的,从第2个月起: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全额计发,基本绩效、生活补贴停发。

3.病假超过3个月的,从第4个月起:在学院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基本工资按60%计发,在学院工作年限满10年的,基本工资按80%计发。

4.在合同有效期内职工患病,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,仍不能正常工作的,经县(区)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,属于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,医疗期满后,学院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,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。

5.因工负伤医疗期间享受所有待遇。医疗期满后的6个月内,仍不能正常工作的,按病假“工资待遇”中第2、3款执行;医疗期满后的1年内,仍不能正常工作的,按病假 “工资待遇”中第4款执行。

6.教职工住院治疗的,工会代表学院予以探视,视患者病情给予200元以上的慰问金。

二、事假

(一)因私事不能正常出勤的,必须本人填写《草榴社区》并按程序办理。

(二)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,从第6个工作日起,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工资(日工资=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基础绩效/30),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。其中,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,奖励绩效为0。

(三)特殊情况

经院领导批准,属下列特殊情况的,不扣发工资但要计入考勤:

全年限累计20个工作日内: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仅指父母?配偶、子女)因病重?病危住院,确需本人陪床护理;孕妇产前检查,此项不适用于非婚、非计划生育者。

三、婚假

(一)本人符合法定条件结婚的,一般给予5天婚假。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(居住)的,学院将视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,另给予路程假(3-5天)。

(二)途中的车船费,全部由自已承担。

(三)工资待遇

婚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。

四、丧假

(一)教职工直系亲属(指父母?配偶、子女及兄弟姊妹)去世的,丧假一般不超过5天,家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,另给路程假。

(二)丧假途中的车船费,全部由自己承担。

(三)教职工的配偶、父母或子女去世,派人慰问并送慰问金1000元。

(四)丧葬费:劳动合同有效期内,在职教职工非因工去逝,学院向家属发放5000元慰问金,不再报销任何费用;因工去世的,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。

(五)工资待遇

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。

五、探亲假

(一)教职工享受探亲待遇,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,即: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;同配偶不住在一起或同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;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。

(二)本制度所称的“父母”不包括岳父母、公婆;本制度所称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”,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。

(三)探亲假的假期天数指夫妻或与父母团聚的天数,路程假另计算。

(四)探亲假应一次使用,特殊情况分开使用的,可由院领导酌情处理,但路程假和往返路费只限报销一次。

(五)教职工一般要利用寒暑假探亲,遇以下特殊情况的,可在寒暑假期外休探亲假:

1.因学院工作安排不能离开的;

2.本人或子女患病住院治疗的;

3.女职工怀孕、生小孩(特指产假期间)的。

(六)教职工寒暑假期短于探亲规定的假期时,可按照探亲假期规定给予补足,补足期间内的工资照发。

(七)未婚者探望父母及已婚者探望配偶者,每年一次,假期分别为20天(如两年合并使用,假期为45天)和30天(如两年合并使用,假期为60天),往返路费(火车软席、飞机除外)由学院报销。已婚者探父母的,四年一次,假期为20天,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%以内的本人自理,超过部分由学院报销。

(八) 新婚教职工夫妻分居两地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从结婚的次年起可享受探亲待遇。

(九)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利用探亲结婚的,另给婚假,女职工的产假和探亲假可合并使用,分别计算。

(十)职工在探亲期间患病的,其病休天数仍作为探亲假计算,原规定的探亲假不顺延。如探亲假已满,确因急、重病不能按期返回学院的,应向学院请假,按病假处理。但若弄虚作假,经查实,按旷工处理。

(十一)工资待遇

探亲期间(含路程假)工资照常发放。

六、产假

(一)女教职工产假为128天,其中产前假15天。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
(二)产假期间,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,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。

(三)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(不含计划外生育),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或医疗机构的病历,怀孕4个月以下(不含)流产的,休假不超过15天,其中患宫外孕的,休假为30天;怀孕4个月以上(含)流产或引产的,休假一般不超过42天。

(四)工资待遇

1.产假和护理假期间,工资照常发放,但学院已为其办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,从教职工产假日起停发所有工资(其他待遇及福利照常发放),待产假结束并销假后恢复工资发放,产假期间教职工享受生育津贴,由教职工生产过后2个月内向学院人事处提交生育津贴相关材料。

2.女教师在产假期间的工作量减半计算后,仍不达标的,按其实缺数扣发基础绩效。

3.女职工因怀孕期间需请假的,工资待遇按病假中工资待遇的第1、2、3款执行。

七、旷工

(一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按旷工论处:

1.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;

2.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;

3.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的;

4.请假理由经查实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的;

5.不服从组织调动,经谈话仍不到新岗位工作,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期的。

(二)执行坐班制的人员按实际出?缺勤天数计算;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学人员,以每一节课折合成一天计算;

(三)工资待遇

1.出现旷工者,从旷工之日起,按工作日扣发工资。

2.当月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,除按工作日扣发工资外,同时所有奖励绩效不予发放,并作为开除,与之解除合同。

九、审批权限

(一)一般教职工请假不超过2天的,由部门负责人审批;不超过3天的,报分管院领导批准。超过3天的,报院长批准。

(二)中层干部请假不超过5天的,由分管院领导批准;超过5天的,由院长批准。

(三)各类假事均要填写《草榴社区》并报送人事处备案。

十、附则

(一)本制度中,除事假按工作日计算外,其它假事的休假天数中均包括法定假日、公休日和寒暑假。

(二)因行政岗位人员请长假(1个月及以上)而顶岗的其它人员,发放600元/月津贴。

(三)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(四)本制度自院务会通过之日起实行,原有规定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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